“《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高洁表示,业主自治组织是进行物业管理的权利主体,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成社区治理的多元主体。
“作为社会治理基本单元的社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推进城市社区治理与物业管理融合共治发展是实践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迫切要求。”高洁建议,推进成立业主自治组织指导工作,加快推动业主自治组织全覆盖,健全业主委员会治理结构,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助推社区治理与物业管理融合共治,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美好居住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