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记者 张彦刚)4月25日,记者从陕西省教育厅获悉:近日由陕西省教育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制定的《陕西省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正式公布,明确每所学校应当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每年落实不少于4课时的法治教育任务。
除规定的派出机构外其他单位的人员不得聘任为法治副校长
据悉,新公布的管理办法适用于陕西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统称“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管理办法明确法治副校长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派出机关”)推荐或委派,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聘任,在学校兼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的人员。其他单位的人员不得聘任为法治副校长。法治副校长一般不脱离原岗位,不占用学校领导职数与人员编制。
法治副校长每年落实不少于4课时的法治教育任务
新出台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在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中教育管理部门、派出机关、学校主要职责的同时,明确法治副校长应当全方位履行《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项职责,利用宪法宣传周、民法典宣传月、春秋季开学、“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六·一”国际儿童节、国庆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采取举办讲座、组织模拟法庭、开设法律诊所、提供咨询、组织实践教学等方式,每年落实不少于4课时的法治教育任务。
初中、高中(中职)学校的法治副校长应重点协助学校做好学生欺凌防控、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工作,实施教育惩戒,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优先为偏远农村地区革命老区和城市薄弱学校等配备法治副校长
管理办法规定,派出机关应遴选、推荐符合《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职工作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初中、高中(中职)学校法治副校长的人选,应当优先推荐政治过硬、年富力强、熟悉青少年学生身心特点的业务骨干担任。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派出机关制定法治副校长聘任计划,确保本地区学校法治副校长全覆盖配备,优先为偏远地区、农村地区、革命老区和城市薄弱学校、城乡接合部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
每所学校应当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根据工作需要,1人最多同时担任2所学校的法治副校长。师生人数多、多校区或有需求的学校,可以聘任2名以上5名以下法治副校长,学校应当明确各自职责分工。
法治副校长任职前应接受不少于8学时的培训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治副校长培训纳入教师、校长培训计划,会同派出单位共同制订培训方案,加强法治副校长履职培训。培训应当包括学校依法治理、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学校安全管理等内容,结合学生欺凌防控、预防性侵害、网络诈骗等典型案例,提升法治副校长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法治副校长任职前,应接受不少于8学时的培训。任职期间,根据实际安排参加相应的培训。法治副校长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可以续聘。